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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下一个VA的游戏,找不到里面素材 [打印本页]

作者: 789456qwe    时间: 2013-4-25 13:41
标题: 我下一个VA的游戏,找不到里面素材
我下一个VA的游戏,找不到里面素材
作者: 诺粞    时间: 2013-4-25 14:43
作者已经加密.需要素材可以联系作者啊
作者: j433463    时间: 2013-4-25 23:27
最好不要直接拿下载的游戏内素材来用,您根本无法从游戏中知道那个素材是否免费的,也不知道素材作者有没有使用权限规定,冒然乱用是会有侵权问题的,

譬如我做的游戏中向某个音乐作者申请同意使用了一首音乐,而你下载了游戏后看上那一首音乐拿去用了,万一到时被音乐作者控告,那就是侵权官司了,

若游戏我有加密,是被你破解的,我没事你有事,若我没有加密而你直接取用,你和我都有事,总之,不论哪一种,你肯定逃不掉要出庭,不值得冒这个风险。
作者: 喵呜喵5    时间: 2013-4-25 23:58
j433463 发表于 2013-4-25 23:27
最好不要直接拿下载的游戏内素材来用,您根本无法从游戏中知道那个素材是否免费的,也不知道素材作者有没有 ...

膜拜大狮子大论

话说VA默认加密是不加密音乐素材的来着……
作者: 789456qwe    时间: 2013-4-26 09:25
本帖最后由 789456qwe 于 2013-4-26 09:26 编辑
j433463 发表于 2013-4-25 23:27
最好不要直接拿下载的游戏内素材来用,您根本无法从游戏中知道那个素材是否免费的,也不知道素材作者有没有 ...


不要这样夸张 只是我问一下怎么不与xp相同
作者: j433463    时间: 2013-4-26 10:40
本帖最后由 j433463 于 2013-4-26 10:47 编辑

VA 和 XP 的差别不小,从 VX 起,很多地方有了改变,VA 更是 VX 的改进版本,Fogs  雾效果图片的目录没有了,

物品与装备、武器、状态的图标全都放到一张 IconSet.png,场景转换的效果图片也变成只剩单独的一张,

没有全身战斗者的立绘,战斗画面是玩家角色纯文字的型式,没有战斗动作图,战斗背景和标题背景都分成上下两部份,

地图元件的素材规格也不像 XP 那样长宽无限,行走图更是改变很大,不看素材规格说明很容易出错,

动画图也是有了长度限制,但是一次可以用两张动画图来做动画,灵活度与精致度变高了,

总而言之,不要拿 XP 的习惯来看 VA,不然会非常不习惯,甚至可能越看越乱,

最好用当初您初学 XP 时的心态去把 VA 当成新的 RM 重新学起,个人觉得这样会比较好。
作者: 喵呜喵5    时间: 2013-4-26 15:19
@ljyinvader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
http://www.sipo.gov.cn/sipo/flfg ... 20070327_147442.htm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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