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特别说明的规则并不表示许可,如果对于是否可以使用感到不确定的话请询问一下作者。
原文 | 論點整理 |
把个人对作者的尊重先放在后面,说到责任追究则是另外一回事。 粗略的说在天朝的法律里,文学作品形象(简单的理解成动画或游戏中的人物)出生70年后版权就会自动公开。 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有无偿使用这个形象的权力,你作为天朝的合法公民,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这件事追究你的责任。 为什么要提到这个呢? 因为责任才是你真正需要承担部分,法律会根据你的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而这个处罚与原作者的利益损失程度以及被告发的经济承受能力都是有关的。 | 1) 提出「(版權)公有領域」的概念,並說明國內創作者的法定期限為(作品)出生後七十年。 2) 指出維護版權的原因主要在於「責任追究」以及「原作者的利益損失程度」,而非「對原作者的尊重」。 |
商业的范畴里,因为涉及到直接经济利益,如果原作者发起诉讼,开发商至少需要拿出相当一部分获得的利润(甚至超出这部分利润的数字)去赔付原作者, 因为这是“原作者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那么个人呢? 原作者可以对个人的侵权行为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如果个人真的违反原作者的规定而接受处罚。 就个人而言不能对原作者的利益产生多么巨大的影响。 那么大概只能是口头的认错,极小的罚款,可笑点甚至有检讨书,客观来看几乎微不足道的一些处罚。 原作的诉讼费,律师费,甚至交通费,加上自己花费时间所产生的损失都可能完全由身位原告方的原作者承担, 所以几乎没有人因为个人行为的“侵权”而去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 3.1) 承上。商業侵權行為由於涉及原作者的知識產權所帶來的直接經濟利益,因此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3.2) 然而由於(i)個人侵權行為不能對原作者利益構成巨大損害,(ii)即使被追究其處罰亦只是微不足道的。加上(iii)法律追究的成本可能完全由原作者承擔,幾乎沒有人因為個人侵權行為而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
我不是主张绝对正义的那种人, 我只会劝诫作者,既然打算把自己的东西公开出来,就要对这些小的侵权行为有充分的觉悟。 不可能每个人都对“侵权”有到位合理的认识,并对起产生足够的责任意识,如果有想要一一追究看着就不爽的精神洁癖的话, 要么请活在自己的世界里,要么就去责怪世界吧。 | 4) 針對個人侵權行為,認為(i)原作者在發佈時就應意識到自己的作品會有被侵權的可能。(ii)由於普遍而言不可能每個人都對侵權有合理正確的認知,在大環境下即使作品遭受侵權亦是「*不可避免」的。 (*原文:不可能每个人都对“侵权”有到位合理的认识,并对起产生足够的责任意识,如果有想要一一追究看着就不爽的精神洁癖的话,要么请活在自己的世界里,要么就去责怪世界吧。) |
同时我也是一名画手,那么我想问你,你怎么看待围绕别人的作品产生的同人图呢? 你认为同人图侵权吗? 如果侵权,你认为这些同人所带来的宣传作用不大于那一点点的版权洁癖吗? 假如你是久保带人,你怎么看待从欧洲起源的“甩葱歌”的原型?[/quote] | 5) 指出二次創作仍存在版權爭議,並提出以下問題。 提問1:「你如何看待圍繞別人的作品產生的同人圖呢?」 提問2:「你認為同人圖侵權嗎?」 提問3:「如果侵權,你認為這些同人所帶來的宣傳作同不大於那一點點的版權潔癖嗎?」 |
那么“尊重”究竟是什么?什么才算是对原作者的尊重? 先说一句废话,尊重首先要有对原作持有尊重的心。 但是,我觉得尊重并不是等同于什么都要向原作争取认可。 默认认为,原作没说“可以”就是“不可以”这点是有待商榷的。 | 6) 說明「對原作者的尊重」並不等同「(使用作品)需要向原作爭取認可」。 |
原作本身对版权的认识也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原作自身对版权不看重,发布的时候有关版权的事就可能只字不提。 于是,我个人认为,在不违反原作禁令并且不对原作利益产生危害的前提下, 合理的传播和同人制作多数情况是妥当的。 如果原作在意版权的问题,肯定会自己主动优先提出来,而不是等到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了再回来马后炮。 毕竟,很多时候,你等上1年、2年,原作可能都不会回答你的许可请求。可能他弃坑了,可能他根本不在意这些问题。 那么原作没说“禁止”就理解成“可能允许”才是更加恰当的。 | 7) 進一步闡述由於(i)原作本身對版權的認知存在不確定性(在發佈時可能隻字未提),且(ii)原作若在意版權問題必然會在發佈時主動提出,因此(iii)「原作在發佈時沒有註明允許他人使用」並不等同「禁止使用」,而是「可能允許」。 |
至于这个“可能允许”怎么评价呢? 授权素材推广中也写的很清楚, 没有特别说明的规则并不表示许可,如果对于是否可以使用感到不确定的话请询问一下作者。 这句话的意思不光光是要你问作者争取许可, 同时还要求想要使用的人“自己先对可不可以用做出判断”。 | 8) 引用授權素材推廣中「没有特别说明的规则并不表示许可,如果对于是否可以使用感到不确定的话请询问一下作者」,說明在作者在沒有註明授權的情況下,想要使用的人在詢問作者前就能先對能否使用做出判斷。(若無法作出判斷才詢問作者之意) |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導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1) 提出「(版權)公有領域」的概念,並說明國內創作者的法定期限為(作品)出生後七十年。
2) 指出維護版權的原因主要在於「責任追究」以及「原作者的利益損失程度」,而非「對原作者的尊重」。
3.1) 承上。商業侵權行為由於涉及原作者的知識產權所帶來的直接經濟利益,因此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3.2) 然而由於(i)個人侵權行為不能對原作者利益構成巨大損害,(ii)即使被追究其處罰亦只是微不足道的。加上(iii)法律追究的成本可能完全由原作者承擔,幾乎沒有人因為個人侵權行為而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4) 針對個人侵權行為,認為(i)原作者在發佈時就應意識到自己的作品會有被侵權的可能。(ii)由於普遍而言不可能每個人都對侵權有合理正確的認知,在大環境下即使作品遭受侵權亦是「不可避免」的。
論點中提及的情況 | 類似情況 |
商業侵權行為(版權擁有者的利益受損) | 企業或機構遭受偷竊(財物擁有者的利益受損) |
若原作者發起訴訟,侵權方需對其作出賠償 | 若企業或機構發起訴訟,偷竊者需對其作出賠償 |
論點中提及的情況 | 類似情況 |
個人侵權行為(對版權擁有者的利益沒有巨大影響) | 個人極少量財物損失(i.e.幾本書被偷走)(對財物擁有者的利益沒有巨大影響) |
處分:客觀而言幾乎微不足道的處罰(假設無誤) | 處分:客觀而言幾乎微不足道的處罰(假設無誤) |
若從法律途徑追究,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時間成本的損失皆需由身為原告方的原作者承擔,得不償失。 | 若從法律途徑追究,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時間成本的損失皆需由身為原告方的個人承擔,得不償失。 |
所以幾乎沒有人會因為個人行為的侵權而去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 所以幾乎沒有人會因為極少量財物的損失而去追究偷竊者的法律責任 |
我不是主张绝对正义的那种人,
我只会劝诫作者,既然打算把自己的东西公开出来,就要对这些小的侵权行为有充分的觉悟。
不可能每个人都对“侵权”有到位合理的认识,并对起产生足够的责任意识,如果有想要一一追究看着就不爽的精神洁癖的话,
要么请活在自己的世界里,要么就去责怪世界吧。
6) 說明「對原作者的尊重」並不等同「(使用作品)需要向原作爭取認可」。
7) 進一步闡述由於(i)原作本身對版權的認知存在不確定性(在發佈時可能隻字未提),且(ii)原作若在意版權問題必然會在發佈時主動提出,因此(iii)「原作在發佈時沒有註明允許他人使用」並不等同「禁止使用」,而是「可能允許」。
8) 引用授權素材推廣中「没有特别说明的规则并不表示许可,如果对于是否可以使用感到不确定的话请询问一下作者」,說明在作者在沒有註明授權的情況下,想要使用的人在詢問作者前就能先對能否使用做出判斷。(若無法作出判斷才詢問作者之意)
「如果原作在意版权的问题,肯定会自己主动优先提出来」中犯下的肯定後件謬誤 | 類同例子中犯下的肯定後件謬誤 |
如果原作者在意其作品版權,就會在發佈時有註明是否授權使用。 | 如果下雨,地上就會出現水跡。 |
原作者在發佈時沒有註明是否授權使用, | 地上出現水跡 |
因此原作者不在意其作品版權。 | 有下雨 |
如果原作在意版权的问题,肯定会自己主动优先提出来
如果原作在意版权的问题,肯定会自己主动优先提出来
这句话的意思不光光是要你问作者争取许可,
同时还要求想要使用的人“自己先对可不可以用做出判断”。
想要认真做游戏的作者也不是小学生,这种程度的判断能力是应当具有的基本素质。
「只要作者在發佈時『沒有』註明允許他人使用,即使有聲明來源及署名仍是侵權」這個道理根本就跟餓了吃飯渴了喝水一樣,是根深柢固而自然無比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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