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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言乱语一番,有没有懂法律的童鞋解疑一下
关于用《RPG游戏制作大师》制作的作品,其定位究竟是什么?
是否说用它制作出的游戏已经默认被授权,具有商业发布的自由?还是说做出来的游戏都是非法的盗版?
不能被允许盈利性的发布呢?
今天看到一篇关于原创游戏商业化的投票帖,发觉有必要把心中的疑问提上来,大家好好讨论一番。
RM作为一个平民化的游戏制作软件,使得很多不懂脚本的游戏爱好者,也能轻而易举地制作处心目中的游戏,
所以近年来出现了很多制作精良的RM类游戏,这些游戏质量参差不齐,有些是用RM默认的素材制作,
而有一些是收集了部分游戏中的素材或者网络中的素材制作而成,也有极少一部分是作者原创素材的。
这样的话,就有一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了:
以上三种类型的游戏,虽然都是原创,作为学习交流之用,无可厚非,人家也不会来追究你的责任,
但是如果是作为盈利性的商业发布呢?是否会遭到RM的开发公司状告?
1、使用RM默认的素材制作出的游戏
2、网络收集自己整合但是通过RM制作出的游戏
3、通过RM这个引擎制作,但是脚本和素材都是自己原创的游戏
这三种类型的游戏,柳柳的格斗纹章是不是应该归于第二类?那么咱们假设《格》作为一部
商业游戏发布了,而且没有得到RM开发公司的授权,柳柳童鞋会不会被告?
多摩(TOMO)开发组的那个什么仙剑外传应该属于第三类,假设不是作为同人爱好,
而是有产生利润的,是不是它首先必须得到某一方的认可呢?
一直对于这一系列的东西比较困惑,当然咱的语言组织能力非常低级,有些东西也表达不出来。
后话:在开心网,人人网,等论坛里面,那些网页游戏,素材都是网上收集盗用的,但是他们
可以商业化而不被告,这也许就是说明,素材可以盗用,但是引擎一定要得到授权?
在盗版猖獗的网络中,有些晕头转向了,究竟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什么是原创的什么是盗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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