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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解读同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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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洋娃娃
时间:
2006-6-1 16:26
标题:
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解读同人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全文如下:
http://legal.people.com.cn/GB/42735/4419304.html
先强调两点事实:
1.
同人绝对是违法行为。
(已向著作人取得改编权的除外)
2.
无端转载是合法行为。
(著作权人事先声明禁止的除外)
根据司法解释,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的以外,网站可以任意转载,但应该“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如果你事先声明了“禁止转载”,或者对方转载时没有“注明出处”,都构成侵权。(支付报酬这部分就不用想了,那是针对商业行为)
换句话说你事先没有声明“禁止转载”,对方转载同时也“注明出处”,那么不构成侵权。
★ 你觉得对方侵权,可以根据 第十四条:
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 对方接到通知后,必须根据 第十五条:
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简单流程是:某贴吧转载同人作品,但没有注明出处 →构成侵权 →作者发通知书给对方 →对方收到通知书必须立即删除 →同人作品侵权关他P事
注意本条例是7月1日后实施
作者:
洋娃娃
时间:
2006-6-1 16:26
标题:
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解读同人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全文如下:
http://legal.people.com.cn/GB/42735/4419304.html
先强调两点事实:
1.
同人绝对是违法行为。
(已向著作人取得改编权的除外)
2.
无端转载是合法行为。
(著作权人事先声明禁止的除外)
根据司法解释,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的以外,网站可以任意转载,但应该“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如果你事先声明了“禁止转载”,或者对方转载时没有“注明出处”,都构成侵权。(支付报酬这部分就不用想了,那是针对商业行为)
换句话说你事先没有声明“禁止转载”,对方转载同时也“注明出处”,那么不构成侵权。
★ 你觉得对方侵权,可以根据 第十四条:
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 对方接到通知后,必须根据 第十五条:
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简单流程是:某贴吧转载同人作品,但没有注明出处 →构成侵权 →作者发通知书给对方 →对方收到通知书必须立即删除 →同人作品侵权关他P事
注意本条例是7月1日后实施
作者:
saterick
时间:
2006-6-1 16:32
了解了……
注意本条例是7月1日后实施
难道是说现在还可以54这个条例吗?
作者:
美兽
时间:
2006-6-1 16:51
我们站在悬崖边上,有人推一把立刻滚落,连躲避的余地都不会存在。
作者:
张永
时间:
2006-6-1 16:51
按照中国法律,MS现在还可以无视一个月,一个月内还可以大量推出你的同人……
PS:我好像记得……7月1日才执行的话,7月1之前的同人都不构成犯罪
作者:
kira
时间:
2006-6-1 17:00
将来同人都成为违法的了?{/jy}{/fd}
作者:
洋娃娃
时间:
2006-6-1 17:02
有一个关键本来偶家不想说的,但这个是致命的死穴,不能不提………
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这一条偶家不能解读,必须司法解释。如果司法解释是最糟结果的话,那么情况将变成这样:
同人本身是侵权的非法作品 →所以不受法律保护 →别人爱怎么转载爱怎么修改都不构成侵权,因为法律不保护该作品
各位看着法规办吧,偶家只能建议你们不再进行同人创作,做原创吧。如果你硬要做同人,别人爱怎么搞你的作品就怎么搞,你没权力提出任何抗议
作者:
张永
时间:
2006-6-1 17:10
同人啊……PS:其实有兴趣还是可以做的,这属于侵权行为但目前似乎没有处罚……
没有法律保护是确定的,最常有的结果是,上诉有人盗用自己剧本,结果剧本没有著作权,不属于自己,败诉。
不过如果有人在你的游戏里放病毒是例外,那样案件审理主体在病毒上,而不在版权上。
作者:
玮哥投胎了
时间:
2006-6-1 18:42
如果著作者本人已经挂了呢?
作者:
张永
时间:
2006-6-1 18:46
国际法似乎已经规定了,著作权(不一定是作者所拥有,可能已经转让了)架空了三十年,作品就会成为公有,没有著作权。
作者:
风雪优游
时间:
2006-6-1 19:01
哈哈~~~那就去写四大名著的同人吧……
(死拉~~~这个法规到底是怎么讨论出来的啊……)
作者:
张永
时间:
2006-6-1 19:04
以下引用
风雪优游于2006-6-1 11:01:37
的发言:
哈哈~~~那就去写四大名著的同人吧……
(死拉~~~这个法规到底是怎么讨论出来的啊……)
这个早就被无数电影公司YY到烂了
作者:
黑羽毛
时间:
2006-6-1 19:2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圣灵战士
时间:
2006-6-1 19:43
什么叫同人?
可以给个明确的划分吗?
比如:人物或地点或道具等名字出现雷同,或则世界观相似等?
PS:如果这都算的话,那什么都不要做了.
作者:
洋娃娃
时间:
2006-6-2 02:00
吃得满嘴流油还问猪肉是什么样,你打得少{/qiao}
作者:
面粉
时间:
2006-6-2 02:20
那《三国演义》还是《三国志》的同人……
难道也不受法律保护了?{/gg}
同理,《大话西游》,《情痴大圣》等等,也是《西游记》的同人,也不受法律保护了? = =||
作者:
洋娃娃
时间:
2006-6-2 02:28
如果《三国演义》受法律保护,我们收日本的版权费都收到手软了……加上四大发明,中国将永世都是世界第一富国
明白了吧?版权法是资本主义制定的,所有游戏规则只为维护资本主义利益而存在
作者:
美兽
时间:
2006-6-2 02:32
还是有政府存在好。
作者:
=9L=
时间:
2006-6-2 05:0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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