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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幽的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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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对待游戏中使用商业素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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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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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03:45:23 | 只看该作者
还是在发布页、游戏开始处都标清商业素材出处,这么做从道德上讲比较好
虽然从法律上说并不能改变侵权的本质
我真是王小二过年,一年不如一年。目前正在寻找状态中,努力找回当初的动力!
“底蕴制作者”—asperta最新博客开通!以后将在这里更新制作进度报告!
我的作品官网:http://www.aspert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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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06:00:50 | 只看该作者
商业素材嘛,用的还是照样去用,不用的依然不会去用,会在扉页标明出处的还是会去标明出处,不会去的依然不标明出处。
这东西看人品的,君子还是君子,小人还是小人,不会因为别人说什么而改变
另外,我不认为我国会保护游戏的知识产权。如果说是日本的公司估计没什么人会受理 = =
如果我国想管的话首先那些网页游戏全部KO掉,我们用RM做出来的又不作为盈利性质发布,或者说懒得发布
我们也不是专门做游戏的,只是业余玩玩而已,喜欢什么素材放进去就是了,何必在意这么多呢?
就好象我安装了一个正版游戏,我把它破解了之后,将里面的东西全部改了,然后给同样有正版游戏的朋友玩,有何过焉?无过也。
我还是很好奇这帖子以及各位的可笑回复,你们又不拿去卖钱怎么会构成侵权性质?
假设我用商业素材做一个小短片给我同学或者朋友看也是会触犯法律么?
可笑……好吧这句话是反驳楼上的那位前辈
又不是拿商业素材来做商业游戏,喜欢怎么玩就怎么玩吧。

好吧,针对某些人的发言重申

《中华人民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总纲以及第一条,第九条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且以上的都是指对于公众的,如果只是对于朋友或者自己研究之用则也没有法律有说“在自己作品之中添加已经发布的作品是为犯罪”之类的。于是乎LS诸位对于法律似乎都不是很感兴趣,都只是凭着自己所谓的道德观念去看问题。

以及在最后再次重申,我个人是提倡在扉页标明商业素材的出处的,所以请要批评我的人看清楚我的立场,而不是一股热血就跳出来指责本人.本人仅作为纠正诸位的一些错误观点,并引用法律以作为根据的客观存在。如果说话有不适当之处敬请各位原谅。谢谢 M(_ _)M
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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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06:49:17 | 只看该作者
正是由于法律不严格才会有天朝这种风气啊…
From mortal hope immortal power spr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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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07:22:17 |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不严谨几乎可以和社会不健全等号。平白美国那么多枪击案,但美国*府从来没想过禁枪?因为美国宪法里面就规定了:“人民有权利暴力推翻变质的*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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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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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07:59:32 | 只看该作者
天朝如此,诸位就别愤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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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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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08:28:06 | 只看该作者
典型的例子是与东方Project、月姬并称三大同人的寒蝉鸣泣之时(游戏),玩过原作的都知道它除了剧情以外,音乐用免费素材(东方月姬都是原创),立绘令人难以忍受(和月姬差太远了),全游戏连个选项都没,完全没有 ...
小幽的马甲 发表于 2009-9-22 22:39

龙骑士07的画实在是太"美"了...我佩服啊...这样的画都敢拿出来!可他的游戏却能被制作成动画.我想各位喜欢用商业素材的应该检讨了!
zun是神一样的人物,程序,美工,音乐全能...zun是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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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08:53:31 | 只看该作者
正是由于法律不严格才会有天朝这种风气啊…
小幽的马甲 发表于 2009-9-23 06:49

那是当然,我现在真的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天朝人了!
看看咱国家的现状这么糟糕.上来说说,叫大家注意版权,大家却不死不悔改.真不知道还有什么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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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08:55:3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chaochao 于 2009-9-23 09:23 编辑
商业素材嘛,用的还是照样去用,不用的依然不会去用,会在扉页标明出处的还是会去标明出处,不会去的依然不标明出处。
这东西看人品的,君子还是君子,小人还是小人,不会因为别人说什么而改变
另外,我不认为我国会 ...
玄月 发表于 2009-9-23 06:00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我不知道各位用商业素材,有没有破坏别人作品的完整性,有没有歪曲原作.
不过每次看到熟悉的好游戏的人物原版形象被用在其它人做的游戏中,人物名字,故事,都和原作没有任何关系,都会觉得浑身不舒服啊...
还有第5个,仔细看看吧!这个是原作者的权利.
=======================================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不可以侵权哟,也就是说,用了别人的东西,别人随时可以来问你要钱.
===========================
哦,还有一条哟.这个是对同人的支持:
第十四条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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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寻梦者 (暗夜天使)

精灵族の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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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09:11:5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精灵使者 于 2009-9-23 09:18 编辑

使用商业素材的基本原则——
·非商业性质的(不允许用于出售等商业用途)
·必须注明出处(无论在何种状况下)
·需要作者同意(如果声明不允许使用或转载的话则不允许……)
所以说,我说的这个不是一条,而是三条必须同时满足才可以……
另外,LS连帖自重(如果是手机的话的话我自P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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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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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09:35:0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二十二人 于 2009-9-23 09:37 编辑
使用商业素材的基本原则——
·非商业性质的(不允许用于出售等商业用途)
·必须注明出处(无论在何种状况下)
·需要作者同意(如果声明不允许使用或转载的话则不允许……)
所以说,我说的这个不是一条,而是三条 ...
精灵使者 发表于 2009-9-23 09:11

前两者站内多数同学做的还是不错的,但未经作者同意的事情太多了。
大环境就是这样又如何制止呢?
我想很少会有同学为做一个同人游戏去向网易等游戏公司写申请吧?
非商业性质是为不伪法,写明出处与得到作者同意是为不伪背良心(没良心的人不在此类)。
其实做游戏用商业素材并不能让游戏上多少档次。滥用反而起到相反的效果……
好了都说跑题了。走啦……

被我顶过的贴子必沉=w=
以上诅咒……
南无 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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