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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解读同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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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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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第2届TG大赛亚军第1届短篇游戏比赛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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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 16:26: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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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全文如下:
http://legal.people.com.cn/GB/42735/4419304.html

先强调两点事实:

1.同人绝对是违法行为。 (已向著作人取得改编权的除外)
2.无端转载是合法行为。 (著作权人事先声明禁止的除外)


根据司法解释,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的以外,网站可以任意转载,但应该“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如果你事先声明了“禁止转载”,或者对方转载时没有“注明出处”,都构成侵权。(支付报酬这部分就不用想了,那是针对商业行为)

换句话说你事先没有声明“禁止转载”,对方转载同时也“注明出处”,那么不构成侵权。


★ 你觉得对方侵权,可以根据 第十四条:
   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 对方接到通知后,必须根据 第十五条:
   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简单流程是:某贴吧转载同人作品,但没有注明出处 →构成侵权 →作者发通知书给对方 →对方收到通知书必须立即删除 →同人作品侵权关他P事

注意本条例是7月1日后实施
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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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6-1 16:26: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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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强调两点事实:

1.同人绝对是违法行为。 (已向著作人取得改编权的除外)
2.无端转载是合法行为。 (著作权人事先声明禁止的除外)


根据司法解释,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的以外,网站可以任意转载,但应该“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如果你事先声明了“禁止转载”,或者对方转载时没有“注明出处”,都构成侵权。(支付报酬这部分就不用想了,那是针对商业行为)

换句话说你事先没有声明“禁止转载”,对方转载同时也“注明出处”,那么不构成侵权。


★ 你觉得对方侵权,可以根据 第十四条:
   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 对方接到通知后,必须根据 第十五条:
   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简单流程是:某贴吧转载同人作品,但没有注明出处 →构成侵权 →作者发通知书给对方 →对方收到通知书必须立即删除 →同人作品侵权关他P事

注意本条例是7月1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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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逐梦者

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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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 16:32:28 | 只看该作者
了解了……
注意本条例是7月1日后实施

难道是说现在还可以54这个条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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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月下可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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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届短篇游戏比赛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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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 16:51:37 | 只看该作者
我们站在悬崖边上,有人推一把立刻滚落,连躲避的余地都不会存在。
纵然千里外,我等雁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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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后素材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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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 16:51:41 | 只看该作者
按照中国法律,MS现在还可以无视一个月,一个月内还可以大量推出你的同人……
PS:我好像记得……7月1日才执行的话,7月1之前的同人都不构成犯罪
微博ID:张永黑白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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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 17:00:31 | 只看该作者
将来同人都成为违法的了?{/jy}{/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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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6-1 17:02:10 | 只看该作者
有一个关键本来偶家不想说的,但这个是致命的死穴,不能不提………

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这一条偶家不能解读,必须司法解释。如果司法解释是最糟结果的话,那么情况将变成这样:

同人本身是侵权的非法作品 →所以不受法律保护 →别人爱怎么转载爱怎么修改都不构成侵权,因为法律不保护该作品


各位看着法规办吧,偶家只能建议你们不再进行同人创作,做原创吧。如果你硬要做同人,别人爱怎么搞你的作品就怎么搞,你没权力提出任何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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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第1届短篇游戏比赛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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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 17:10:28 | 只看该作者
同人啊……PS:其实有兴趣还是可以做的,这属于侵权行为但目前似乎没有处罚……
没有法律保护是确定的,最常有的结果是,上诉有人盗用自己剧本,结果剧本没有著作权,不属于自己,败诉。
不过如果有人在你的游戏里放病毒是例外,那样案件审理主体在病毒上,而不在版权上。
微博ID:张永黑白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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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标题党66RPG支部书记
职务:66RPG灌水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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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者冬季迷宫创意大赛亚军第4届短篇游戏比赛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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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 18:42:10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著作者本人已经挂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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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幕后素材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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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第1届短篇游戏比赛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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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 18:46:38 | 只看该作者
国际法似乎已经规定了,著作权(不一定是作者所拥有,可能已经转让了)架空了三十年,作品就会成为公有,没有著作权。
微博ID:张永黑白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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