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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精灵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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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水区版聊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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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逐梦者

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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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者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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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9 18:29:0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rochi2k 于 2014-12-19 18:30 编辑


在GAMELOFT素材基本靠剥削
目前公司素材基本靠外包(大雾)

私活基本以特殊的方式无视版权,欢迎来打官司,更欢迎去米国打官司(大雾)

点评

嘛,现在其实就在天朝  发表于 2014-12-20 10:00
当心有精神洁癖的同志们把你从米国绑架回天朝严刑逼供。  发表于 2014-12-19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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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逐梦者

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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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者剧作品鉴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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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9 20:21:1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长弓巡洋集团 于 2014-12-20 07:35 编辑

所以,一大把自制游戏全被我们组织加上“不许可”的章,别想从任何方式发布。
ps:那种撒大网式的引用文献素材的毛病我得要改了,参考素材一翻200多项(还是短篇,国内的国外的,横亘各大平台都摸过了)。不知道那一个就跟你犯上了或找你麻烦(例如我是雷霆的爱好者,做出来了也声明了,就怕他们找麻烦。其它游戏也一样。已经挂掉的公司我也是害怕......),虽然不做商业用途,仅为娱乐。我无法参赛的原因就是冲突严重,因为切入点几乎都是续作,外传等。

我可算知道为什么在这里很难看见长篇游戏,不是作者不想出,而是版权冲突与篇幅长度呈指数关系。做出来的只能在很有限的范围内使用。

PS:我在这里找人批准使用素材,居然没人理我。我和工作组也不知道行还是不行,因为就算拿到二次素材也很难直接用。

点评

没办法…我感觉到我的作品肯定会违反个十条八条的…  发表于 2014-12-19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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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捕梦者 (版主)

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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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篇十战斗者组别冠军开拓者贵宾短篇九勇士组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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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9 23:10:36 | 只看该作者
所以魔女现在就很注重于制作(二次)原创素材。
从魔女的第一作游戏就已经在开始了原创之路了。
使用其它游戏中的素材即使是声明过用途还是难免会受到多少的质疑的。
走原创之路还是会比较光明的但是你也会失去很多东西。
具体要如何使用什么素材到你的游戏中还是请作者好好考虑呢。
大家好,这里是晨露的说。请多多指教。
刚入门RM软件制作,请大家多多帮助我哦。
落雪君的欢乐像素教程,欢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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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逐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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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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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9 23:14:52 | 只看该作者
橙光精灵,永久免费
[img]http://service.t.sina.com.cn/widget/qmd/5339802982/c02e16bd/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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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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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00:11:47 | 只看该作者
睡前想留下最后一句话,终于明白了玩游戏与做游戏的另一个区别。那就是玩游戏不必担心侵权…做游戏真是如履薄冰啊!

点评

好吧  发表于 2014-12-20 17:21
玩游戏如果不是你买的而是破解的,你依然会有侵权的性质= =  发表于 2014-12-20 17:09
+1  发表于 2014-12-20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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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暗夜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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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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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01:03:40 | 只看该作者
素材授权的问题也是老话题了,我个人不支持使用未经授权的素材。有多大力气就用多大力气,没有能力自己弄素材/找不到美工合作/找不到合适的授权素材,那就不要订一个类似“我要做出画面媲美XXX的作品”这样的目标啊。没办法弄到授权的表情差分那就一张笑脸用到底嘛,找不到合适的立绘就不要用立绘了。

我觉得能在很多人身上感受到一种比较的情绪,看到别人晒的游戏进度报告里面用了漂亮的立绘,就马上觉得自己也必须要弄不然吸引力就差一个档次了,然而自己弄不到,没办法从XXX商业游戏里面抽一张用吧。

所以说在游戏立项的时候就应该把这些东西都考虑到,我要做一个画面水平大致怎样的游戏(比如用不用脸图啊,脸图有没有差分啊),我的能力能达到吗,不能达到的话能请到画师吗等等,业余制作者在立项这块恐怕很少有会考虑下这些问题的吧,恐怕大部分只是想想剧情人设,或者用哪个战斗系统,然后开始制作。导致做到一半发现,啊这种地图风格好喜欢,之前的推倒重画;啊我也想要带差分的脸图,快去找素材;啊那个谁谁谁晒的全动画战斗…...
只能说开始没有定好这些的话基本整个制作过程都会在推倒重做中反复了(亲身经历)

所以奉劝大家开始的立项是很重要的啊啊啊!千万别无视它!
开始尽量要把各种细节都决定好,给所有想要解决的问题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开始制作之后不到万不得已别推翻之前的决定,一鼓作气地按照立项把游戏做完才是重点!
其实你萌看看论坛里华丽丽的游戏还少吗!但大多数都是坑啊坑!
完成度才是第一属性!填完坑才是真正勇者!
坑,再华丽也是坑!

【我好像彻底歪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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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的演讲令人精神为之一振!说到心坎儿里了。  发表于 2014-12-20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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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君IR + 20 我很赞同
三途亚梦 + 99 论前期策划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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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稿,UI(已接)/立绘(已接)
无偿/有偿皆可,有偿速度会更快^q^
作品请见相册,有意请发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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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寻梦者

闇吼者の災悪眷族
不気味存在締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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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01:20:23 | 只看该作者
点评字数实在受限,于是我在这儿再转入长文进行说明。
于是艾特一下相关人员 @野生君IR @stevenrock

首先我们要知道侵权在各个国家法律体制下不同的具体定义。
任意手段和形式的直接盗用他人产品的行为都是侵权,这没有争议。

把个人对作者的尊重先放在后面,说到责任追究则是另外一回事。
粗略的说在天朝的法律里,文学作品形象(简单的理解成动画或游戏中的人物)出生70年后版权就会自动公开。
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有无偿使用这个形象的权力,你作为天朝的合法公民,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这件事追究你的责任。

为什么要提到这个呢?
因为责任才是你真正需要承担部分,法律会根据你的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而这个处罚与原作者的利益损失程度以及被告发的经济承受能力都是有关的。
商业的范畴里,因为涉及到直接经济利益,如果原作者发起诉讼,开发商至少需要拿出相当一部分获得的利润(甚至超出这部分利润的数字)去赔付原作者,
因为这是“原作者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那么个人呢?
原作者可以对个人的侵权行为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如果个人真的违反原作者的规定而接受处罚。
就个人而言不能对原作者的利益产生多么巨大的影响。
那么大概只能是口头的认错,极小的罚款,可笑点甚至有检讨书,客观来看几乎微不足道的一些处罚。
原作的诉讼费,律师费,甚至交通费,加上自己花费时间所产生的损失都可能完全由身位原告方的原作者承担,
所以几乎没有人因为个人行为的“侵权”而去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我不是主张绝对正义的那种人,
我只会劝诫作者,既然打算把自己的东西公开出来,就要对这些小的侵权行为有充分的觉悟。
不可能每个人都对“侵权”有到位合理的认识,并对起产生足够的责任意识,如果有想要一一追究看着就不爽的精神洁癖的话,
要么请活在自己的世界里,要么就去责怪世界吧。

同时我也是一名画手,那么我想问你,你怎么看待围绕别人的作品产生的同人图呢?
你认为同人图侵权吗?
如果侵权,你认为这些同人所带来的宣传作用不大于那一点点的版权洁癖吗?
假如你是久保带人,你怎么看待从欧洲起源的“甩葱歌”的原型?

那么“尊重”究竟是什么?什么才算是对原作者的尊重?
先说一句废话,尊重首先要有对原作持有尊重的心。
但是,我觉得尊重并不是等同于什么都要向原作争取认可。
默认认为,原作没说“可以”就是“不可以”这点是有待商榷的。
原作本身对版权的认识也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原作自身对版权不看重,发布的时候有关版权的事就可能只字不提。

于是,我个人认为,在不违反原作禁令并且不对原作利益产生危害的前提下,
合理的传播和同人制作多数情况是妥当的。
如果原作在意版权的问题,肯定会自己主动优先提出来,而不是等到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了再回来马后炮。
毕竟,很多时候,你等上1年、2年,原作可能都不会回答你的许可请求。可能他弃坑了,可能他根本不在意这些问题。
那么原作没说“禁止”就理解成“可能允许”才是更加恰当的。

至于这个“可能允许”怎么评价呢?
授权素材推广中也写的很清楚,
没有特别说明的规则并不表示许可,如果对于是否可以使用感到不确定的话请询问一下作者。

这句话的意思不光光是要你问作者争取许可,
同时还要求想要使用的人“自己先对可不可以用做出判断”。
想要认真做游戏的作者也不是小学生,这种程度的判断能力是应当具有的基本素质。

当然,万事都没有绝对,如果有万一再采取合适的态度和方法去解决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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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星屑 +30 收起 理由
stevenrock + 30 精品文章,说得太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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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19:48:0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野生君IR 于 2014-12-20 19:53 编辑

@三途亚梦 @stevenrock  順手@断电
唔……我試著一個個回應吧。首先劃一下重點整理三途亞夢君的論點。
開始時間:2014年12月20日,早上約10時半
我簡直在用做Mock卷的認真度來整理23333
原文
論點整理
把个人对作者的尊重先放在后面,说到责任追究则是另外一回事。
粗略的说在天朝的法律里,文学作品形象(简单的理解成动画或游戏中的人物)出生70年后版权就会自动公开。
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有无偿使用这个形象的权力,你作为天朝的合法公民,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这件事追究你的责任。

为什么要提到这个呢?
因为责任才是你真正需要承担部分法律会根据你的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而这个处罚与原作者的利益损失程度以及被告发的经济承受能力都是有关的。
1) 提出「(版權)公有領域」的概念,並說明國內創作者的法定期限為(作品)出生後七十年。
2) 指出維護版權的原因主要在於「責任追究」以及「原作者的利益損失程度」,而非「對原作者的尊重」。
商业的范畴里,因为涉及到直接经济利益,如果原作者发起诉讼,开发商至少需要拿出相当一部分获得的利润(甚至超出这部分利润的数字)去赔付原作者, 因为这是“原作者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那么个人呢?
原作者可以对个人的侵权行为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如果个人真的违反原作者的规定而接受处罚。
个人而言不能对原作者的利益产生多么巨大的影响
那么大概只能是口头的认错,极小的罚款,可笑点甚至有检讨书,客观来看几乎微不足道的一些处罚
原作的诉讼费,律师费,甚至交通费,加上自己花费时间所产生的损失都可能完全由身位原告方的原作者承担
所以几乎没有人因为个人行为的“侵权”而去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3.1) 承上。商業侵權行為由於涉及原作者的知識產權所帶來的直接經濟利益,因此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3.2) 然而由於(i)個人侵權行為不能對原作者利益構成巨大損害,(ii)即使被追究其處罰亦只是微不足道的。加上(iii)法律追究的成本可能完全由原作者承擔,幾乎沒有人因為個人侵權行為而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我不是主张绝对正义的那种人,
我只会劝诫作者,既然打算把自己的东西公开出来,就要对这些小的侵权行为有充分的觉悟
不可能每个人都对“侵权”有到位合理的认识,并对起产生足够的责任意识,如果有想要一一追究看着就不爽的精神洁癖的话,
要么请活在自己的世界里,要么就去责怪世界吧。
4) 針對個人侵權行為,認為(i)原作者在發佈時就應意識到自己的作品會有被侵權的可能。(ii)由於普遍而言不可能每個人都對侵權有合理正確的認知,在大環境下即使作品遭受侵權亦是「*不可避免」的。

(*原文:不可能每个人都对“侵权”有到位合理的认识,并对起产生足够的责任意识,如果有想要一一追究看着就不爽的精神洁癖的话,要么请活在自己的世界里,要么就去责怪世界吧。)
同时我也是一名画手,那么我想问你,你怎么看待围绕别人的作品产生的同人图呢?
你认为同人图侵权吗?
如果侵权,你认为这些同人所带来的宣传作用不大于那一点点的版权洁癖吗?
假如你是久保带人,你怎么看待从欧洲起源的“甩葱歌”的原型?[/quote]
5) 指出二次創作仍存在版權爭議,並提出以下問題。
提問1:「你如何看待圍繞別人的作品產生的同人圖呢?」
提問2:「你認為同人圖侵權嗎?」
提問3:「如果侵權,你認為這些同人所帶來的宣傳作同不大於那一點點的版權潔癖嗎?」
那么“尊重”究竟是什么?什么才算是对原作者的尊重?
先说一句废话,尊重首先要有对原作持有尊重的心。
但是,我觉得尊重并不是等同于什么都要向原作争取认可
默认认为,原作没说“可以”就是“不可以”这点是有待商榷的。

6) 說明「對原作者的尊重」並不等同「(使用作品)需要向原作爭取認可」。
原作本身对版权的认识也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原作自身对版权不看重,发布的时候有关版权的事就可能只字不提。
于是,我个人认为,在不违反原作禁令并且不对原作利益产生危害的前提下,
合理的传播和同人制作多数情况是妥当的。
如果原作在意版权的问题,肯定会自己主动优先提出来,而不是等到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了再回来马后炮。
毕竟,很多时候,你等上1年、2年,原作可能都不会回答你的许可请求。可能他弃坑了,可能他根本不在意这些问题。
那么原作没说“禁止”就理解成“可能允许”才是更加恰当的。
7) 進一步闡述由於(i)原作本身對版權的認知存在不確定性(在發佈時可能隻字未提),且(ii)原作若在意版權問題必然會在發佈時主動提出,因此(iii)「原作在發佈時沒有註明允許他人使用」並不等同「禁止使用」,而是「可能允許」。
至于这个“可能允许”怎么评价呢?
授权素材推广中也写的很清楚,
没有特别说明的规则并不表示许可,如果对于是否可以使用感到不确定的话请询问一下作者。
这句话的意思不光光是要你问作者争取许可,
同时还要求想要使用的人“自己对可不可以用做出判断”。
8) 引用授權素材推廣中「没有特别说明的规则并不表示许可,如果对于是否可以使用感到不确定的话请询问一下作者」,說明在作者在沒有註明授權的情況下,想要使用的人在詢問作者前就能對能否使用做出判斷。(若無法作出判斷詢問作者之意)

上述整理如有誤解成份請務必於下一次回應中糾正。
以下將就各論點逐一進行回應,就論點中提及的各種情況,釐清定義與可能前設,並提出對應的假設性類比。
註:討論範圍不包括二次創作,只就「未經原作者許可下,將其作品作為遊戲的一部份使用」一事的版權正當性進行討論。因此第五點將不作回應(其實我也可以在場外回答這個問題,但我今天生日不想一整天待在電腦前啊233333)




在回應各論點之前,我想先釐清一些名詞的定義。
引用百度百科中對侵權的其中一部份定義:「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以复制、出版、表演、录制、改编、翻译等方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即為侵犯版權。
根據維基百科的條目,版權(又稱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而著作財產權則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
而根據香港知識產權署的網頁,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在創作完成後,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

雖然於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內,亦有「即使未獲作者同意,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亦可利用」的情況,然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中已有明確界定「合理使用」的範圍: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導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若從國內法律角度切入,「未經授權將作品作為遊戲的一部份使用」並不是法定的合理使用範疇。不論原作者有否執行法律追究權、法律有否就此對侵權者進行相關處分,由於著作權是原作者於(作品的)法定期限內必然享有的基本權利,此舉仍是侵權。我假設這點並沒有異議?

總結一下我們主要的分歧點,主要是在於「『原作者於發佈時沒有註明不能使用』是否等同『禁止使用』」,以及其所牽連的版權正當性問題。




1) 提出「(版權)公有領域」的概念,並說明國內創作者的法定期限為(作品)出生後七十年。

對於公有領域的概念並沒有需要爭議的地方。根據維基百科,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屬於公有文化遺產,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它們」。然而(按目前的語境而言)我們現在爭議的並非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而是作者尚且在世且擁有其版權的作品,是否能在未經許可下使用的問題。
(不過,我之後在查找資料的過程中發現,之前提出的進入公有領域前的法定保障期限似乎有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發表權和財產權則根據不同作品有不同的保護期。電影作品、攝影作品等的保護期是作品發表後50年截止,而其他作品則是作者死亡後50年截止。」--摘自維基百科。似乎並非作品發表後七十年?XD 不過這無傷大雅,畢竟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並非討論對象。)


2) 指出維護版權的原因主要在於「責任追究」以及「原作者的利益損失程度」,而非「對原作者的尊重」。
3.1) 承上。商業侵權行為由於涉及原作者的知識產權所帶來的直接經濟利益,因此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3.2) 然而由於(i)個人侵權行為不能對原作者利益構成巨大損害,(ii)即使被追究其處罰亦只是微不足道的。加上(iii)法律追究的成本可能完全由原作者承擔,幾乎沒有人因為個人侵權行為而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4) 針對個人侵權行為,認為(i)原作者在發佈時就應意識到自己的作品會有被侵權的可能。(ii)由於普遍而言不可能每個人都對侵權有合理正確的認知,在大環境下即使作品遭受侵權亦是「不可避免」的。

為方便理解,以下將以類比論證來說明為何我認為上述論點在邏輯上並不成立
論點中提及的情況
類似情況
商業侵權行為(版權擁有者的利益受損)企業或機構遭受偷竊(財物擁有者的利益受損)
若原作者發起訴訟,侵權方需對其作出賠償 若企業或機構發起訴訟,偷竊者需對其作出賠償

這點並沒有需要爭議的地方。

論點中提及的情況
類似情況
個人侵權行為(對版權擁有者的利益沒有巨大影響)個人極少量財物損失(i.e.幾本書被偷走)(對財物擁有者的利益沒有巨大影響)
處分:客觀而言幾乎微不足道的處罰(假設無誤)處分:客觀而言幾乎微不足道的處罰(假設無誤)
若從法律途徑追究,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時間成本的損失皆需由身為原告方的原作者承擔,得不償失。若從法律途徑追究,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時間成本的損失皆需由身為原告方的個人承擔,得不償失。
所以幾乎沒有人會因為個人行為的侵權而去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所以幾乎沒有人會因為極少量財物的損失而去追究偷竊者的法律責任

然而,如同最初所說,即便原作者沒有執行法律追究權,侵權行為依然是侵權行為。
這個事實,並不會因為原作者利益損失的多少、訴訟成本的多少、處罰的嚴重程度以及原作者有否追究而改變。於我而言,因為「其作品並非用於商業行為,原作者可以說是根本(/幾乎)沒有利益損失;而且由於訴訟成本的關係,根本不會有人從法律途徑追究;即使有亦是微不足道的處罰」而將侵權行為正當化,是不合邏輯的

正如上表的例子中,即使物主只承受了極其少量的財物損失,由於訴訟成本的關係物主不從法律途徑追究,犯罪者亦不曾受到處罰(或只是微不足道的處罰),於是便將整個偷竊行為正當化、視之為「理所當然」的結論並不合情理一樣。
因此,我認為此論點並不成立。

而對於第四點,我亦想作出一些回應。
我不是主张绝对正义的那种人,
我只会劝诫作者,既然打算把自己的东西公开出来,就要对这些小的侵权行为有充分的觉悟。
不可能每个人都对“侵权”有到位合理的认识,并对起产生足够的责任意识,如果有想要一一追究看着就不爽的精神洁癖的话,
要么请活在自己的世界里,要么就去责怪世界吧。

--真的是這樣的嗎?
的而且確,不可能每個人都對侵權、著作權等概念擁有全面、正確的認知。如此看來,作品在公開發佈後也確實存在被侵權的可能性。
但,若是自己的作品被侵權使用,作為原作者有意維護自己的版權、有意追究就是「(因為)看著就不爽(而追究)的精神潔癖」,而且想要保障自己基本的權利就請「活在自己的世界裡,或者去責怪世界」,真的是這樣的嗎?

以財物損失的例子來解說的話,這種話簡直是在說「我不是主张绝对正义的那种人,
我只会劝诫商人,既然打算把自己的东西放在店裡,就要对这些小的偷竊行为有充分的觉悟。
不可能每个人都对“偷竊”有到位合理的认识,并对起产生足够的责任意识,如果有想要一一追究被偷點小東西就不爽的精神洁癖的话,要么请活在自己的世界里(不要開店),要么就去责怪世界(責怪時下的社會風氣)吧」
一樣不合情理。

從法律角度切入,既然作者在法定期限屆滿之前都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權,那麼即使(i)其不向侵權者行使維權的權利,(ii)其(物質上的)利益損失微乎其微,甚至可謂沒有,原作者本身亦天然地擁有追究侵權者的權利。而侵權的事實並不會因任何主觀或客觀條件改變。
再者,上文中提及的「利益」一詞的概念,還只是著作權中的「著作財產權」而已,仍未論及著作人格權。然而著作財產權中便已包含二次配佈、改作等的權利了。有形的物質損失固然重要,但無形的著作權權益受到侵犯,只因無法量化計算便可以順理成章地當成「沒有損失」了嗎?其著作權受侵犯本身就足以構成追究的理由了。

從人情角度切入,在作者遭受侵權、且本人有意維護自身基本權益的情況下,難道想要為自己討回公道也是不合情理的嗎?這種邏輯與財物被偷走後,物主有意追究偷竊者卻被鄰里評為「精神潔癖」一樣,才是真正有違常理的、有違公義的。

至於「要麼就去責怪世界」這一點,現時社會普遍不著重著作權、多數人亦未能對著作權概念有全面到位的認識,這確實是無可奈何的事。在6R而言,雖然也有人(喵呜喵5、天使喝可樂等)一直致力推動授權素材計劃,想要藉此改變RM界的現況,然而培養版權意識並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但不論環境風氣如何,侵權即是侵權,一如上文所述,這個事實並不會因任何因素改變。




6) 說明「對原作者的尊重」並不等同「(使用作品)需要向原作爭取認可」。
7) 進一步闡述由於(i)原作本身對版權的認知存在不確定性(在發佈時可能隻字未提),且(ii)原作若在意版權問題必然會在發佈時主動提出,因此(iii)「原作在發佈時沒有註明允許他人使用」並不等同「禁止使用」,而是「可能允許」。
8) 引用授權素材推廣中「没有特别说明的规则并不表示许可,如果对于是否可以使用感到不确定的话请询问一下作者」,說明在作者在沒有註明授權的情況下,想要使用的人在詢問作者前就能先對能否使用做出判斷。(若無法作出判斷才詢問作者之意)

有意使用其作品作為自己遊戲的一部份,因而向原作者請求使用許可,既是一種基本禮貌,於我而言亦是其尊重的一種體現。此處先不爭論尊重的定義,畢竟何謂尊重各人心中標準各異。但,若「在未經授權下擅自使用作品」的侵權行為能被稱為對作者的尊重,那麼在此方面我也不多說甚麼了。

至於「如果原作在意版权的问题,肯定会自己主动优先提出来,而不是等到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了再回来马后炮」,因此「原作没说“禁止”就理解成“可能允许”才是更加恰当的」這個論點,其三段論證過程實際上是基於一個未必為真的假定前設上推導的而成,因此在邏輯上並不成立。
第一句首先假定「原作者(整體)若在意版權問題,必然會在發佈時主動提出」,繼而在此假定前設上進一步作出假設:「因此若原作者(個體)在發佈時沒有註明是否授權使用,便肯定是不在意其版權問題」,最後得出「結論」:「綜觀以上,由於原作者在發佈時沒有明言禁止,其作品則可被理解為『可能允許』使用」。
然而,原作者沒有在發佈作品時註明是否禁止使用可以有很多原因,其中之一,便是默認他人若有意使用自己的作品必先取得授權,因而不作特殊註明(如:在創作革命班級活動中發表的作品,被選為班刊內容時必然會收到取得授權的站內私信詢問作者意願。創革亦極其看重學生(即用戶)的著作權。);或者是由於作者消極的認為即使註明禁止依然會被侵權使用,因而沒有在發佈時提出。(注意,消極並不等同不在意其版權,亦可以是因為無能為力而不作應對)。以上例子雖為假設,但不可否認其可能性。

雖然「原作者不在意其版權問題,因此在發佈時沒有註明」的假設性情況有可能發生,但原作者沒有在發佈時主動提出授權事宜的原因眾多,未必等同原作者不在乎其版權。此處犯了「肯定後件」的邏輯謬誤。

(為方便理解,下表將以類同例子說明。但類同例子與主題無關,此表僅為解釋論點不成立的原因--肯定後件而設。)
「如果原作在意版权的问题,肯定会自己主动优先提出来」中犯下的肯定後件謬誤
類同例子中犯下的肯定後件謬誤
如果原作者在意其作品版權,就會在發佈時有註明是否授權使用。如果下雨,地上就會出現水跡。
原作者在發佈時沒有註明是否授權使用,地上出現水跡
因此原作者不在意其作品版權。有下雨

上方已充分說明為何大前提未必為真,下方將說明此推論並不成立的原因。
三段論證要求大前提必須為真結論才能成立。而在大前提,即「原作者若在意版權問題,必然會在發佈時主動提出」實際上未必為真的情況下,往後的假設性推論(由於原作者在發佈時沒有明言禁止,其作品則可被理解為『可能允許』使用)亦未必為真。因此,推論不成立。

已證明(i)以上論點的大前提未必為真以及(ii)建基於未必為真的大前提上的三段論證並不成立之後,我將進一步反駁「原作者在發佈時沒有明言禁止,其作品則可被理解為『可能允許』使用。因此即使未經許可,『在不违反原作禁令并且不对原作利益产生危害的前提下,合理的传播和同人制作(此處指用於遊戲)多数情况是妥当的』」的觀點。

前文曾引用過侵權的定義為「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外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便构成侵犯版权」。的確,在發佈時沒有註明可否授權使用的作品,作者以外的人是不清楚作者到底有否開放使用權的,因此其取態有可能是「允許使用」。
但,「其作品在未有明文授權的情況下可被理解為『可能允許』使用」並不是可以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其作品的理由。作品發佈時若未明言禁止使用或授權使用,則作者對使用權的取態於目前而言仍是「不可知」的,既非允許使用亦非禁止。正因如此,才需要詢問作者到底是否允許使用其作品。而非在仍未得知作者取態的情況下,將「可能允許使用」的不可知取態自行當成「默認允許」,擅自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上使用其作品。
由作者以外的人擅自判定其作品是否開放使用權,不論是擅自判定為禁止抑或允許皆是不合理的,因為你並非作者。然而可以確定的一點是,在未經許可、授權下擅自使用其作品必然是侵權。即使作者不曾表態,亦不表示上述行徑有得到版權所有者(即作者)的同意。白話:即使你不知道作者是否同意你使用其作品,擅自取用都是未經作者同意下的侵權行為。

綜以上論述,即使其作品在未有明文授權的情況下可被理解為「可能允許」使用,一切未經許可、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取用他人作品,即屬侵權。




題外及結語:
以上我的回應完畢(鞠躬)終於完了……為了回這篇我查了好多資料,連生日都顧不上了我也是蠻拼的23333

對於侵權,雖然為了回應論點我一直都在引用法例以及各種利益損失相關的例子來說明自己的觀點,但我本人卻一直都是從基本禮儀、原則以及尊重三點來理解這件事的XDDDDDDD
我出身於創革,在耳目渲染的社教化作用下,於我而言「只要作者在發佈時『沒有』註明允許他人使用,即使有聲明來源及署名仍是侵權」這個道理根本就跟餓了吃飯渴了喝水一樣,是根深柢固而自然無比的事情。
所以在三途亞夢君提出不同的觀點時,我可以說是完全不理解亦沒有考慮過背後的原因,更不曾理性分析您的觀點,回應語氣也很沖,對此我很抱歉。(再次鞠躬)

今後因時間所限(本篇用了8小時XD),加上(私以為)已經作出完整回覆,將不再多加贅述、回應。
即便你我的爭論能在此分出對錯,其範圍亦終究僅限於彼此
然而亦不應灰心喪志,至少有很多人已經覺醒、意識到版權意識的重要性,更有人早已開始積極推動授權素材推廣計劃,致力於改變6R、改變國內RM圈的風氣。
希望今後一切都好起來,這也是我的生日願望www

其實說了這麼多,對於侵權,我自己最想說的其實只有一句話而已。

如今大環境的風氣我們的確仍未能看見明顯的轉變,侵權使用素材的情況依然猖獗,但,

「--即便無可避免,也絕不等同理所當然。」



寫於2014年12月20日(生日),下午7時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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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評分XD  发表于 2014-12-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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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20:07:43 | 只看该作者
野生君IR 发表于 2014-12-20 19:48
@三途亚梦 @stevenrock  順手@断电
唔……我試著一個個回應吧。首先劃一下重點整理三途亞夢君的論點。
開 ...

给我一晚上的时间阅读,明天答复你。辛苦了,生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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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謝謝  发表于 2014-12-2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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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1 00:09:23 | 只看该作者
野生君IR 发表于 2014-12-20 19:48
@三途亚梦 @stevenrock  順手@断电
唔……我試著一個個回應吧。首先劃一下重點整理三途亞夢君的論點。
開 ...

首先对你认真的码字表示敬意。

关于法律的具体定义方面就不必深究,本来就不在我们应该详细了解的范畴内。
法律中的具体时间范围我也说明了是粗略的,但是这也不是重点,
算是我说给stevenrock少年的一个粗糙的知识普及,同时作为之后要提及的“精神洁癖”的引言。
要说其中的隐义是“因为责任追究存在困难,所以一定会有依着侥幸心理而无视版权的人存在。”
这些内容是说给身位作者的人听的,让作者别孩子气,凡事都不能极端,要对这些情况有足够的认知。

我只把话说到侵权责任追究困难,没有半个字提到侵权行为是正当的合理的。
“原作者可以追究个人的侵权行为”这句话就足够表明“侵权行为就是不合理的,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
从头至尾都没把侵权行为正当化的意思。

至于你拿偷窃来作为举例类比侵权本身存在根源上的不可类比因素。
任何一个正常人都知道“偷窃”是违法的,是不道德的,是属于普通人乃至即使是没有受到过任何义务教育的人都具有的常识。
而“侵权“是违法的,是不道德的这件事本身,很不幸的是,它还不是天朝大部分人的常识。
否则你认为为什么“甩葱歌的版权购买”会在一时间成为网民们的笑柄?
但是你见过大多数民众嗤笑着说“你居然闲的去抓小偷,真好笑。”吗?
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即使是顺着商人的例子进行推论。
假设“偷窃”真的是法律不严惩,公民也认为“啊,这很正常”的事,偷窃跟买东西一样是家常便饭。
责任追究的损失比挣回来的利益还要少。
作为商人的你能怎么样?
除了因为追究责任而逐渐破产而不得不抱怨社会之外还能怎样?
如果真的是这样的社会形态,我也依然会劝诫“商人”们别去一一追究细小的责任。
而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以利益为优先的商人们也不会去追究这样损失大于利益的小偷小摸的责任。
但是即使商人们不追究,社会风气永远不推崇“偷窃”这个不正是风。

综上所述,我认为第四点是十分合乎情理的,而“偷窃”的举例却成为支持我的说法另一个例证。

这种类似“侵权”现阶段还难以控制的问题想要得到根本解决客观的说是不可能的,但是迟早会达到和“偷窃”一样的层面。
就我们个人而言,劝诫作者看开,就比呼吁作者无差别追究责任要更加符合实事。
从事实上来说“侵权是不对的!”、“我不认可、支持任何侵权行为!”、“侵权素材的游戏我才不会去玩!”诸如这样的风气也在渐渐的兴起。
那么就会逐渐形成,侵权者必定受到鄙视的氛围。

话题摆远一点说,即使是大陆的“万智牌圈”、“BJD娃娃圈”都已经形成了可以说是“全民抗击盗版”的良好氛围。
“RM圈”形成抗击侵权素材的氛围还遥远吗?(一想到大部分的RM用户都是使用破解的盗版软件这点还真是让人痛心疾首……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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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的问题你的论证方法已经是嚼字范畴而且有断章取义的嫌疑。
如果原作在意版权的问题,肯定会自己主动优先提出来

在码字的时候用上“肯定”这个词也算是我的失误,
但是我也愿意再对这个句子进行推敲。

单纯的从句意来说。
如果你在意某个问题,你肯定会对这个问题做出预习,然后将它“重视”起来,主动地去防范或抗争。
既然提升到了“重视”的范畴,就脱离是否侵权问题而转移到作者的“为人”的问题上来了。
你“重视”却不率先竖起旗帜声明主权,是不是应该对你这个“重视”产生怀疑?

既然重视,那么肯定会自己主动去争取,而不是被动的抵抗。
这就是“在意版权问题”和“肯定会主动”的因果关系,前是因而后是果。
把这个句子反向并反义推敲,认为“没有主动提出就是不在意版权问题”
是从“果”推“因”的愚蠢假设。
汉语是具有严格的顺序法则的,逆反着推敲一句话这件事本身就显得有些可笑。

举个例子吧:
“这是只健康的母鸡,那么肯定能生蛋。”
反向并且反义来推敲会变成。
“这只鸡不能生蛋,那就一定是不健康的母鸡。“
是不是一下就能看出变得滑稽了?公鸡说:哦,原来我是一只不健康的母鸡。

再对
如果原作在意版权的问题,肯定会自己主动优先提出来

进行合理的反向推敲。
“如果这个作者没有主动对版权做出声明,那么他可能不是很重视版权问题。”才是正确的推论。
于是就衍生出了,
“没有明令禁止”就是“可能允许”的判断。

在最后我再说出了我的核心观点
这句话的意思不光光是要你问作者争取许可,
同时还要求想要使用的人“自己先对可不可以用做出判断”。
想要认真做游戏的作者也不是小学生,这种程度的判断能力是应当具有的基本素质。


而这个观点的核心是:
要求素材利用者需要有合理的是非判断能力,有足够强的分析能力,去判断“可能允许”的界限。
在无法得到合理的结果的时候去向原作者征询许可,而不是无脑的无差别去打扰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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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在的,就像你自己说的。
你的确表现出一些“不够理性”的状态,否则我也不可能找到可以回击的点。
你忽略了我这段文的本意是把读者往我的核心观点上牵引,让素材使用者对自身进行反省从而提高维权意识。

你个人对“尊重”的条件设置的过于苛刻,达到了在我看来几乎有点儿偏执的程度。

出于个人兴趣在面向朋友圈的作品中使用未广义授权的他人作品(素材),在法律上还处在二十二条法律的允许范围内。
并不是说“游戏”这个媒体就是要发布的,就一定会涉及到版权问题。
“游戏”在朋友圈的分享中还相当于一个学习、研究或欣赏的范畴里。
它几乎等同于送给朋友的一幅画,写给朋友的一封信、播放给同学们看的一份经过后期加工的DV。
在信里你可以使用带有甩葱歌BGM的明信片,在DV中你也可以使用甩葱歌作为BGM来让你的同学们回忆起一些以前的时光。
“游戏”也可以作为这些行为同样效果的一种形式、一种媒介。
而不是因为它是“游戏”就必须从法律的保护名单中剔除。

所以我认为,你存在一些认知上的片面性。
你也反复强调“尊重”不是素材使用的范围问题,
效果上来说,这已经不是尊重,而异变成了
“原作者就是神,即使是个人行为,只要原作者不允许,你再怎么标注原作、写明来源,都是亵渎,应该心中有愧,应该受到制裁。”
一种接近狂信者的魔性状态。

嗯,大致就是这样了。

很抱歉我不会因为
「只要作者在發佈時『沒有』註明允許他人使用,即使有聲明來源及署名仍是侵權」這個道理根本就跟餓了吃飯渴了喝水一樣,是根深柢固而自然無比的事情。

而产生动摇亦或是同情。

另外,即使我没有出身于创革,也没有什么耳濡目染的社教化作用下,我也能够成长出坚决支持正版,对作者表示最高敬意的认识。
我小时候会攒下零花钱购买正版的游戏碟,即使那时候我的零花每天只有2元不到,正版的游戏却价值30+,60+元钱;
现在我也会为了购买正版的软件在正常工作学习外再去接零散的图活来挣够正版软件的钱;
会对没有明确来源的素材视而不见;
会因为无法确定是否可用的素材向作者发出许可征询的邮件。

于是,我无法对野生君你有些偏执想法表示认同。

点评

另:對於肯定後件以及尊重的部份您似乎是有些誤解了,可能是我表達有問題吧XD無論如何還是感謝回應,這次討論釐清了很多以前我未有意識到的事情  发表于 2014-12-21 00:24
感謝回覆。今天糖不夠了遲點補上。但我堅持我所說的已經完整回應了,再無更多補充。  发表于 2014-12-21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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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君IR + 20 基本的禮貌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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