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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死伤殆尽 于 2009-9-18 02:20 编辑
这种完全不恰当的比方很有趣么?哦,请问现在讨论的话题是谁把某个作者的游戏(其中利用了版权素材)拿去号称是自己做的?或者HANK宣称还珠格格是他拍的?鬼畜视频使用电视剧中的一小段进行艺术加工和一个游戏非法破解提取并使用另一个游戏中的素材是等质的么?
我所反对的人,是对两种同质的行为作出不同反应,你举的例子里,我本人是对两种不同质的行为作出不同反应。拿这个来诘问我,有用没有?为了反驳我无所不用其极,不管恰当不恰当的例子都用上来攻击我,是不是很有意思呢?
我的说法很简单,如果一个人容忍、同意、支持或是参与破解别人的游戏,却又反对另一种同质的、施加于他自己作品的破解行为,这是在对自己和他人施用两层标准。我希望这种人在反对后一种破解行为时承认自己在使用两套标准,而不是以他自己都不承认的道理作为借口。
柳公的话经过两次转述是否真能表现他心中所想且不论,何况我赞同他“小游戏何必加密”的看法,但一个制作者,乃至一个游戏、一个特例,这种不完全归纳法难道能得出可以用于整体的结论不成?
自由意志允许每个人有自己的看法,但我从阁下的言论中看出阁下对版权的看法很是独特,我希望阁下不要再一面装作完全赞同现行版权相关规定一边躲躲闪闪地发表自己的言论,这样阁下受到限制,我也不甚痛快。
其实也就是这几点吧:
1、不与阁下的道德观相违背的版权侵害事件是正确的;
2、版权法与版权持有人的声明,只要与阁下的版权观点相违背,即可以无视;
3、现行的版权相关说法通通是狗屁,阁下要照阁下自己的方式来处理版权问题;
4、反正版权侵害是不告不理,天朝国情也暂时容忍这样的行为,管这么多不是自己找事么。
说到不告不理,还有一条是第三方无权控诉版权侵害,所以我不可能要求“XXX的都去死都下地狱”,请不要把你的臆测强加于我。
我所提出的只是代表我个人的反对意见和放弃版权侵害的建议,没有任何效力,不会对任何人造成实质影响,所以请阁下也不必因为我的话产生任何想法,从而一看见我提及版权(甚至根本没提及版权)就来想方设法地证明阁下的版权观点。
辩论的基础是双方持同一前提,现在看来显然我们所依据的前提都完全不同。另外从阁下认定的“不对版权持有者造成损害”的定义来看阁下是从实质出发,那么反正我的反对只是精神层面,连阁下的汗毛都碰不到,又何必想方设法、用各种方式来攻击我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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