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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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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第6届短篇游戏比赛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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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23:09: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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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瞬间的幻觉 于 2011-7-27 23:03 编辑

道歉帖已更新,请别看这个一时激动的产物吧,揭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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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我删了

点评

看完全文,发现了某人说曾说过的“名人效应”。  发表于 2011-7-27 12:39
除了复活还可以自我复制  发表于 2011-7-27 08:28
你在说什么鬼东西?  发表于 2011-7-27 05:48
史莱姆可以无限复活-.-  发表于 2011-7-26 23:12
乌有君
2
乌有君  发表于 2011-7-26 23:19:54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1-7-26 23:36 编辑


罪不至死,赦死从留


⒈ 发帖规范:
① 标题、内容不含污言秽语〔包括谐音字母〕,内容不进行人身攻击〔特别是有针对性的〕。
一经发现,警告一次,扣50经验〔若无积分则封ID〕,第二次直接封ID。


斑竹操作规范:
② 斑竹对于水区的一切冲突有义务化解。坐视不管、火上浇油者开除并扣除5VIP,若无,按兑换比例扣积分,还无,按100经验/天。

严格来说
封ID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之前也干过这事属于“第二次直接封ID。”的范畴
此外,水区版主自觉面壁于“坐视不管”这条,因为动手的是ZH
另外,开水区曾有斩舰刀支持自尽,可自便。
法制应当被严格执行,然而超越了法制的规定的执行同样亦是违法,汝这是企图陷来封汝号的人于不义乎?

点评

作为水区版主.我是事后才发现是怎么回事.这阵比较忙.而我如今谴责楼主是作为普通会员的身份.和版主身份无关  发表于 2011-7-27 00:41
我用几句话就逼走了一位优秀的版主,难道够不上死刑?别说笑了吧  发表于 2011-7-26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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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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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23:31:23 | 只看该作者
呃……这个是怎么回事……

点评

……  发表于 2011-7-27 09:52
没事,更年期综合征  发表于 2011-7-26 23:33
前方
迷茫
后方
已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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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弃坑的微博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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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23:53:4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陈安 于 2011-7-27 12:11 编辑

你的V呢? (看看自己的V,没增




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要默默围观就好。



不要吵是最好的。各自退一步看看。

点评

V在小柯哪里  发表于 2011-7-27 00:57
《灵中那些事》停工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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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逐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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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00:06:52 | 只看该作者
请你自个方便,谢谢。

点评

请你自个方便+1  发表于 2011-7-27 09:05
我就这么讨人厌?经过你们这样打压,我越来越开始觉得自己没错了。。。  发表于 2011-7-27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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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垃圾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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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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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00:42:09 | 只看该作者
要走请便,.一定要封号才算走么?
对于毫无愧疚之心的人留之何用

点评

如果这就是你道歉的态度的话.我觉得我很公正  发表于 2011-7-27 11:10
我一直在用公正的眼光看你啊,真的,我对待你的态度一直很公正,还好心给你建议,怎么能说我指责你谴责你呢?(真诚的目光)  发表于 2011-7-27 10:44
我今天一直在道歉,怎么能说毫无愧疚之心?请你们用公正的眼光对待我  发表于 2011-7-27 00:57
我有没说要走,我就是要求一死  发表于 2011-7-27 00:52
努力努力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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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寻梦者 (暗夜天使)

名侦探小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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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者贵宾第3届短篇游戏大赛主流游戏组亚军第5届短篇游戏比赛亚军

7
发表于 2011-7-27 00:52:42 | 只看该作者
小瞬别忘了我们还有约定呢。

点评

v不是都给你了怎么约定= =  发表于 2011-7-27 08:46
约定用另外一个号完成吧  发表于 2011-7-27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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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禁止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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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00:57: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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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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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有君  发表于 2011-7-27 01:04:31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1-7-27 01:05 编辑

于是这实际上是法律之外的道德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不会判你死刑,同样你也无法要求法院来对你执行死刑。

法律上对于诽谤罪的定义: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但是在犯罪认定条款中必须有:
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故而可以认定本案不属于刑事诽谤罪,仅为民事名誉侵权行为。

我朝对应的惩戒方法为:
(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既可书面也可口头进行,但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确认;(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 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三)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由当事人调解或法院判决。

故而
根据目前的情况,你最多要求法院加判你追加“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道德上自杀神马的都属于个人自由,但是个人无法以超越法律的依据要求法院来判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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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逐梦者

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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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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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01:09:47 | 只看该作者
“我想要每天都骂人”

虽然这句话是你编造出来的,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能看出,
该人给你的印象中,最起码有一条就是“经常都在骂人”
不管该人给你的印象中是否有这一条,
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从08年底起该人给我的印象中就有这一条
额,不过还是有点小小的不同.我只是认为该人和另外的一人经常在论坛内抨击别人的个人观点巴尔.
还够不上骂人.什么叫骂人?
去看看那个帖子里的什么浓痰,什么贱狗那才叫骂人.
这些人为什么那么爱骂人?我最近貌似找到了答案.
A:前不久有个人把我使劲骂了一通,也不知道我说了什么。
B:你确定你是无缘无故被骂不是自己先开口说过什么招骂的话么?

http://rpg.blue/forum.php?mod=re ... 9&fromuid=50206
如果论坛里人人都把这种观念作为道德标准的话.那才真不知道这论坛会变成什么样.
或许那才是某些人天天挂在嘴边他们想要的风气、氛围.
吃一堑长一智.
就算是好得不能再好的朋友之间玩笑开过头了也是会翻脸的.这一点请牢记.
按照沙发提出的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这是我的看法.











你知道得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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