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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ixin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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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 对EVE做法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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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观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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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06:30:52 | 只看该作者

我是想把版规做得有吸引力

本帖最后由 eve592370698 于 2012-5-4 22:57 编辑

首先,为自己没有找传说vs天涯大人商量,直接找工作室表示深深地歉意,尽管公事公办对我惩罚好了。

附件已经上传,针对版规中一些被新手不能接受的漏洞进行了详细说明。

本来我在制定新的版规,打算和版务操作合并到一起,再进行美化处理,结果遇到这麻烦事。

其次,对zhixin1997说,抱歉,对您带着个人情绪,这是我不对,不过也希望您能体谅一下,我和那些违反版规的人沟通、交流也是很费力不讨好的事情,特别是劝服他们按照版规办事,他们对此不屑。另外表示,那些违反版规的人,人家受到惩罚之后就换个马甲然后变本加厉地做违反版规的事情(在很多论坛上称之为IP党:登录论坛纯粹是为了闹事,不在乎自己的等级,受到惩罚,换个IP换个马甲继续闹事),我深入地去考察过,希望您不要把事情想象得那么简单。

对于版规,我是希望那些违反版规的人能及时意识到是自己错了,而不是认为论坛在欺负他。

版规的若干细则解释补充讨论搞.rar

8.24 KB, 下载次数: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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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
但不喜欢认错也不奇怪,毕竟BBS有时被当做“发泄屋”的说。不知如此理解是否正确。  发表于 2012-5-4 22:21
hcm
解释比较明确,不过把有些一般人都心知肚明的“潜XX”在版规中直接说出不太好,闹事的用户我是见过的,估计大部分应该知道错的才是,  发表于 2012-5-4 22:19
连版规都不认识的人,他们认识什么是版务吗?[url=home.php?mod=space&username=zhixin1997]@zhixin1997[/url]  发表于 2012-5-4 20:57
用于-〉用语。错字  发表于 2012-5-4 20:34
那些用于感觉最好别用百度百科。参考百科直接在版规里定义就可以了。  发表于 2012-5-4 20:24
潜水,专心忙活三次元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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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09:04:00 | 只看该作者
ls跳帧太严重,我这里都联想不出来中间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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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观梦者


  • 更新完成啦

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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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09:48:27 | 只看该作者
eve592370698 发表于 2012-5-4 06:30
那是以前XP技术讨论区版规,现在已经是专门技术提问区了,版规自从去年八月份猫君修改之后就没再修正,里 ...

这个解释是我不能接受的,
我确实完全没看明白你说的这些和你撤销版规有什么关系。


‘‘──传说VS天涯于2012-5-4 09:58补充以下内容

别和我提律师这咬文嚼字的角色,你那句话意思是不是告诉我说,好的,我在试用期满的时候会找个理由让你相信我做的是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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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想做一个版规的,要界面、文字表述啥的都完整而在收集材料,您要是认为我在拖延时间,那我就先给您一个有关意见的一个手稿吧。  发表于 2012-5-4 20:13
该说的我自然会说清楚,您公事公办我没意见。我白天得工作,材料已准备了一部分,今晚会上报。  发表于 2012-5-4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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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0:37:02 | 只看该作者
传说VS天涯 发表于 2012-5-4 09:48
这个解释是我不能接受的,
我确实完全没看明白你说的这些和你撤销版规有什么关系。

我承认自己有做错的地方,我态度还特别硬,这点我一起向您道歉。等我把该说的都说清楚了,您该怎么惩罚我就怎么惩罚我。
潜水,专心忙活三次元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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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20:13:10 | 只看该作者
看到eve,我突然想起了赫鲁晓夫………………………………
于是我想说啊,成功的改革的确可以让论坛走向稳定,但是失败的会让它遭致内乱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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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h
你还真没看出来啊……  发表于 2012-5-4 22:50
还称不上改革,只是混论阶段而已。。。  发表于 2012-5-4 20:20
广告:空位,招租,有意者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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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裤什么的最好吃了>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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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20:25:16 | 只看该作者
@zhixin1997@传说VS天涯
帮忙召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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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是我误会您了,向您道歉。  发表于 2012-5-4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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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20:29:0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ys111111 于 2012-5-4 21:29 编辑

话说附件里面的内容我比较赞同。
就是比较深入……
特别是权威解释这些东西。

另外,引用:
强调危害本来就不是版规该干的事

其实要是让大家知道危害,这样才不会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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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  发表于 2012-5-4 22:09
你看什么时候法律里还写“杀人放火极大破坏了社会安定因素”了?  发表于 2012-5-4 21:03
是知道这些行为的危害吧?  发表于 2012-5-4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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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20:29:18 | 只看该作者
bbh 发表于 2012-5-4 20:13
看到eve,我突然想起了赫鲁晓夫………………………………
于是我想说啊,成功的改革的确可以让论坛走向稳定 ...

看到赫鲁晓夫,我突然想起了骨川小夫………………………………
于是我想说啊,多啦A梦里的小夫看起来是挺讨人厌的,但是其实只要心底不坏没有坏念头也不用那么批斗不过是年轻时候的孩子气一笑而过好了,毕竟看多啦A梦的一代多半都已经长大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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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过是来吐个槽卖个萌,乃们别这样=。=↓  发表于 2012-5-5 20:18
因为你【未来】【可能】会变好所以现在我们就不管那你也不用处罚所谓的找事者了,等他七八十岁了一定改过自新  发表于 2012-5-5 20:14
就事论事,关于我的为人,没有必要讨论,因为人总是要变的。  发表于 2012-5-4 20:53
现在不是在讨论eve人品的问题。。涉及到论坛版务的重要问题怎能儿戏  发表于 2012-5-4 20:49
=。=
                    ↑↑↑↑本人所发帖多为玩笑逗大家一乐,不用太当真↑↑↑↑
-------------------------------------分割线---------------------------------------
                                                      
                                  以下六人为本人爱妃团,严禁NTR
                  iisnowbbh梦回碧落迷糊的安安pigsss
tianl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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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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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20:30:2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夏侬 于 2012-5-4 20:40 编辑

关于某同志左倾冒进主义造带来的一系列影响,政治局会议随后召开,会上严肃讨论该同志工作作风问题。会上各方代表本着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进行了积极有效的发言和辩论。由于时间不足,全体同志一致同意将具体解决方案留在下一次会上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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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精辟的总结0 0  发表于 2012-5-4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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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逐梦者

永久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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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20:46:32 | 只看该作者
我是不知道改写版规是好事是坏事,如果是好事就得了,如果是坏事就该惩罚,不过从大家的讨论中得出结论是EVE改写版规是件好事。但未作出通知并且行动异常蛮横,事后又未即时承认过错实属错误举动。
所以我的解决之法是对EVE进行相应的惩处并对版规进行审核,如果改写的版规确实对区域有好处可减轻惩罚,另外由于EVE是新任版主所以应该得到原谅,原谅的前提是以后不要再犯了......
我其实也在竞选版主,我认为我做版主可能不会出现任何矛盾,因为我像汉奸一样随风倒,哈哈哈,所以大家推荐我做版主吧。
另外也建议一下EVE以后做事尽量圆滑一点,呃...没什么好说的了。
人不在了,有事烧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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