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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 游戏《陌上初熏》涉及侵权行为 请管理员协助删除 求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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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寻梦者

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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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08:48:4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嚴子 于 2013-10-8 09:05 编辑

同意49楼,看来小说作者对维权问题很有经验,本次事件他也有足够理由获胜
但是却吵了半天只说“我才是甲方!”、“我有版权!”
但从来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现在能做的似乎只有@论坛助理 了是吗?

又看了一遍,某些地方T君做的的确有问题
原作者是签约的甲方,腾讯才是乙方,那么本次事件与腾讯毫无关系,合同还有什么用呢?
但是T君的说法:主楼上你没写你说甲方=你不是甲方=即使你真是甲方=你没在主楼上写你就不是甲方
证明是甲方后,T君又说:你是甲方那我不管了,找论坛助理吧~

现在已经很显然原作者拥有版权而且有收回版权的权利,与合同完全没有关系。
(就算有合同,也只能证明腾讯有版权却无法证明作者有版权!、那管理层要合同何用?)
那么现在只要证明电脑那边坐着的确实是原作者本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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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0:27:29 | 只看该作者
做游戏本着娱乐为目的,只要不涉及商业用途,版权什么的真的只是浮云了。既然是文字游戏,干脆公开小说不就OK了?如果我的游戏里涉及到金庸武侠小说的片段的话,是不是还要去找金庸讨论版权的问题捏?真是这样的话,那我可不敢去找他老人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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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0:56:31 | 只看该作者
TJJLB 感觉在抱着理论逼迫对方 忽略了为人处事的规则。
不管谁有理也好,也要多为当事人着想,语气平稳一点 就不会发生冲突
RM,始终放不下,它给我带来的充实生活

【Labyrinth】失落秘密基地!!
请来此看看我的论坛,注册一个会员,来夸或骂我两句~!点图片进入,感谢你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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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逐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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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者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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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2:18:4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rochi2k 于 2013-10-8 12:20 编辑
木葬枫 发表于 2013-10-7 22:55
妈的来晚了,连下水道都没了,直接给坐到山顶上去了,这叫我以后如何在论坛混脸熟。 ...


歪楼捏木木

既然要打官司,那么好歹让律师啊法官啊掐上一阵,等个天朝判决书下来,尔等再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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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观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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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2:48:08 | 只看该作者
首先,如果真的涉及到了侵权的问题,我们建议您可以联系游戏作者删除,或者与游戏作者进行协商处理。
如果游戏作者不作回应的话,您可以向我们出示一下您作为书作者的证明,我们将在核实后为您联系游戏作者解决这件事。
论坛助理QQ:2597830283
66RPG官方的公用账号,用于处理常规事务。
大家有空可以帮忙看看【论坛任务】,测评游戏有经验、VIP可拿的~ 发帖后别忘召唤我去给你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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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2:59:07 | 只看该作者
坐著圍觀
所以說提出著作權的證明
就不需要吵
是說LZ口口聲聲說打贏很多官司
"怎麼能連要提出什麼證明都不知道對吧"

呵呵...我工作也是法律相關事務的,我就看看不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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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8 13:16:22 | 只看该作者
嚴子 发表于 2013-10-8 08:48
同意49楼,看来小说作者对维权问题很有经验,本次事件他也有足够理由获胜
但是却吵了半天只说“我才是甲方 ...

这里是原楼主 我表示我仅仅是游戏制作社团中发布帖子的人 可以看到我在版主出来后一直处于转达的位置 对于法律方面的东西我不了解 所以主楼没有说明原作者是甲方

点评

恩这不重要,既然论坛助理已表态那就快点私下联系她吧。  发表于 2013-10-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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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8 13:18:11 | 只看该作者
千文字 发表于 2013-10-8 12:59
坐著圍觀
所以說提出著作權的證明
就不需要吵

这里是原楼主 提问需要什么证明那句是我问的 我不了解法律方面的东西 而官司方面的是后来作者本人上我的号发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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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3:29:4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eve592370698 于 2013-10-8 13:35 编辑
拾年踪迹十年心 发表于 2013-10-8 13:18
这里是原楼主 提问需要什么证明那句是我问的 我不了解法律方面的东西 而官司方面的是后来作者本人上我的 ...
从我之前对您的帖子分析来看,您的号恐怕还不能够认定为法人,
在平时,一个人的好两个人或者多个人用倒是也无妨,但是在关键问题上(例如这个侵权投诉,本身是个严肃的问题),自己不是作为法人的号给两个人,而且还是性格、对实际情况的认知完全不同的人用,这本身就让人觉得没有诚意。如果远作者真的想维权,完全可以给自己申请一个论坛账号或者加论坛助理QQ。
潜水,专心忙活三次元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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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8 18:34:54 | 只看该作者
eve592370698 发表于 2013-10-8 13:29
从我之前对您的帖子分析来看,您的号恐怕还不能够认定为法人,
在平时,一个人的好两个人或者多个人用倒是 ...

好的 我会跟原作者建议 当时直接让作者用我的账号是因为版主无法与作者QQ联系 想着只是临时对话所以没有想这么多

点评

我觉得完全没必要让原作者在论坛创号。现在直接QQ联系论坛助理好了~  发表于 2013-10-8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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