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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orochi2k 于 2021-1-27 01:11 编辑
大家好,这里是律师。
根据天朝现行法律规定,网站适用避风港原则,在管理员未知晓违法情况时可以不介入。
但是,在存在已经知晓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且被侵权人有明确请求的情况下,则应当配合请求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否则网站管理者可被一同列席被告。
若另一方认为该制止行为有误,可随后向网站管理人提供证据要求恢复到制止前的状态。是否,恢复由管理者自行定夺。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将对方,以及进行了自身不认可的网站管理行为或不进行特定管理行为的站点管理人一同诉至法院
同时,在涉及网络侵权诉讼时,法院可请公安查明侵权人信息,网站管理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取证。(当然,有律师的话,律师直接出示调查令,不用公安动手。)
此外,根据最高院定性,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适用刑法上关于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情况,侮辱诽谤需要自诉,寻衅滋事可以报案。但是对于正在发生的此类违法行为,管理者有作为义务减轻其对公共危害。
于是,本案处理方案,应当先行阻断可以被确定存在的违法行为。
随后依据当事人主张,进一步消除其提供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内容。
若另外一方当事人存在异议,可向管理人提出或自行诉讼。
翻译成人话就是: 安安,你不能躲在锅盖下面,应当制止一般人所能明确认定的违法行为。否则可能因为不作为遭到诺基亚连带伤害。(大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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