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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幽的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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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对待游戏中使用商业素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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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魔王 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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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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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9:34:5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玄月 于 2009-9-20 19:36 编辑

我知道 = = 不过又有谁会听从外国公司的声明呢?
我国人民素质都忒高,从来都不会管国内商业素材是否允许使用。
更别说国外了……日本公司也没办法告到国内来,更别说韩国了,韩国棒子来挑事的话估计都会被我们天朝的高素质网民骂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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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9:38:44 | 只看该作者
素材侵权这种事情,天朝是无数次下限突破……从CCAV节目播放山口山BGM到最近的心灵之窗,无一不是挑战围观群众的接受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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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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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9:39:06 | 只看该作者
多少年以前的话题了这是?居然现在还没战明白...

PS:商业游戏素材?楼主难道不见很多打着免费旗号的网页游戏就是在赤条条地挪用别人现成的商业游戏素材么?我们这些只为自娱自乐而已的RMer就不必在这个问题上太过纠缠了吧?

PS2:原创也好,挪用也罢,只要RM作品的DATA数据包本身不是抄袭的,就可以认为是原创...

PS3:原创素材应该得到保护,无端转载是绝对不可以的,使用的话当然要注明出处,一句简单的“来自网络收集”是对原创作者辛勤劳动的践踏。
世界上没有英雄,所以我的故事里也没有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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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寻梦者

孤独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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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者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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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9:40:35 | 只看该作者
有其天朝必有其子民吧
我还在走进科学里听到过RMXP的一个音效……
嘛,所以,你要做的就是打开RPGViewer偷笑,然后设计一个版权Scene虚伪的放在Title上
菩提本非树,明镜本非台。回头自望路漫漫。不求姻缘,但求再见。
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风打浪吹雨不来。荒庭遍野,扶摇难接。
不知道多久更新一次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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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观梦者

永遠神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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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9:42:52 | 只看该作者
CCAV从来不声明使用了什么地方的商业 素材(BGM?)
新的UI 旧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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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魔王 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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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9:45:19 | 只看该作者
接着……关于侵权一说又怎么说?
首先游戏不用于商业用途,至少我没想过用RM做游戏能卖钱
做来只是给朋友玩玩,而6R都是我朋友。
如果未构成商业性质就算你把家装修得跟麦当劳或者肯德基的样子再挂个大大的商标上去麦当劳和肯德基也不会告你侵权。
侵犯知识产权的前提就是你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原作者的利益。一般来说就是说你的行为是否给原作者带来金钱上的损失。如果没有的话则侵权不成立。
好吧……懒得翻法律书……也懒得纠结于版权这东西……反正是自己做着好玩,自己乐一乐做好再给朋友乐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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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观梦者

永遠神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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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9:49:26 | 只看该作者
看来还是要把自己游戏里FALCOM的BGM都换掉了.
抄袭他的旋律 自己做改版MIDI用算了
新的UI 旧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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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魔王 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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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9:49:5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玄月 于 2009-9-20 19:52 编辑

好吧……要说的话,《中华人民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有着详细的规定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以此辩驳小幽的论断,既然没有构成素材利用人利用他人著作进行牟利行为者,则不存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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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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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9:50:44 | 只看该作者
唉,我说一个水区,不用总讨论这么严肃而又没太大实际用途的话题吧?
世界上没有英雄,所以我的故事里也没有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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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梦旅人

万物创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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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0 19:51:24 | 只看该作者
接着……关于侵权一说又怎么说?
首先游戏不用于商业用途,至少我没想过用RM做游戏能卖钱
做来只是给朋友玩玩,而6R都是我朋友。
如果未构成商业性质就算你把家装修得跟麦当劳或者肯德基的样子再挂个大大的商标上去 ...
玄月 发表于 2009-9-20 19:45


商业素材本来应该是玩别人的游戏才能得到的,但是你用了它却使没有玩过原游戏的人得到了它。这样在“结果”一样的情况下,却在“过程”中是之利益减少,这算不算侵权呢?

当然微斯人吾谁与归,讨论这个问题就和讨论天朝什么时候没有盗版一样没有意义。
From mortal hope immortal power spr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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